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調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偉杰 等間請求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黃治強 前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使用,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305,665元及利息未清償。經查
黃治強已於民國100年4月22日死亡,由相對人黃偉杰、黃
偉明辦理限定繼承在案,經聲請人查得相對人等可取得第三
臺灣通運倉儲公司所給付之賠償金,然相對人未將該款項
陳報於遺產清冊內,為利遺產清算,爰請求確認黃治強之遺
產數額,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第三人黃治強之遺產
數額,以利遺產清算及實現聲請人之債權,核其法律關係性
質屬確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得處理,
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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