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中國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同右被告寶南車業有限公司
設嘉法定代理人乙○○住嘉被告丙○○住雲
甲○○住嘉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吳昀儒~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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