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38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複 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戊○○
號3樓
被 告 丁○○
號3樓
被 告 己○○
號3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3樓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己○○、丁○○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 曾秋霞 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戊○○、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玖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己○○、丁○○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曾秋霞之遺產
範圍內與被告戊○○、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前於民國88年至90年間,邀被告丙○
○、訴外人曾秋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助學貸款」5筆,共計借款新臺幣(下同)185,459元,並
約定自被告戊○○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起,附表
編號1為半年繳,共分2期;同表編號2至5為月繳,依年金法
分84期,按月攤還本息(目前已償還4期),倘被告不依約
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詎被告戊○○自就讀學校畢業後,至94
年12月1日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共178,59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訴外人曾秋霞於94年1月
30日死亡,繼承人戊○○聲明限定繼承,視為全體繼承人含
被告丁○○、己○○亦限定繼承,故被告丁○○、己○○對
於曾秋霞之上開連帶保證債務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秋霞之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戊○○、丙○○負連帶保證責任,爰依消
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
附卷可稽,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事證,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478條前段,民法第272條分
別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
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次按
民法第1153條第1項、第1154條第1、2項規定:「繼承人對
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
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
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查訴外人曾秋霞於94年1
月30日死亡時,繼承人即被告戊○○聲明限定繼承,有本院
家事法庭96年12月3日桃院 木家智 94年度繼字第272號函1紙
可參,視為全體繼承人限定繼承,被告丁○○、己○○就訴
外人曾秋霞本件保證債務,自以渠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與
借款人即被告戊○○、約定連帶保證人丙○○等人,負連帶
清償責任至明。從而,原告依本件借款契約及民法連帶保證
、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
,應由敗訴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劉飛龍
┌───────────────────────────┐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新台幣/元)│
├─┬────┬────────┬───────────┤
│編││利息│違 約 金│
│號│結欠金額├───┬────┼────┬──────┤
│││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
│1│25,110元│自94年│8.1%│自95年1│逾期6個月以│
│││7月1日││月2日起│內者,按本借│
│││起至清││至清償日│款利率10%,│
│││償日止││止│逾期6個月者│
├─┼────┼───┼────┼────┤,就超過6個│
│2│32,147元│自94年│6%│自94年12│月部分,按本│
├─┼────┤11月1├────┤月2日起│借款利率20│
│3│40,609元│日起至│6%│至清償日│%計付違約金│
├─┼────┤清償日├────┤止││
│4│42,270元│止│6%│││
├─┼────┤├────┤││
│5│38,460元││6%│││
├─┴────┴───┴────┴────┴──────┤
│合計178,59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