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6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6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557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