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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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6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557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