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
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歷史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與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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