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郭東澤 被告 程克强
程克達 林秀峰 劉佳謀 沈雪玲 陳金萍 李育茹 江美珊 詹永池 龎㨗魁 徐詩怡 江宜庭 李玲玲 洪麗琴 麥春密 楊家宏 陳莉芃 楊家榛 陳 張月嬌 宋瓊華 王嘉羚 黃守仁 蘇梅香 陳清竹 顏靖媛 沈長河 范菊禎 楊進盛 廖恂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楊欣怡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