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劉翰霖 訴訟代理人 王鳳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芬黃麗美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提起本件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值,或被告二人拆除系爭建物返還土地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新臺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臺南市○○區○○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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