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許家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稱其因生活困難,又要繳房、租學貸、信用卡、保險等,還有年老之母親要奉養(沒有工作)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申請訴訟求助云云,固提出本人與其家長即其母親 洪美娟 之所得清單與財產總歸戶清單等為立釋明,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有年收入所得338,608元,且其同戶之家長其母親在台北市○○區○○段四小段亦有土地四筆,其中二筆較大面積合計達252平方公尺,顯非無資力之人。本件裁判費僅2,000元,衡情聲請人尚非無資力繳納,且聲請人亦非中低或低收入戶,綜上所述,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