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 黃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7,0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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