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43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明潔 送達代收人 李宗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劉定安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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