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9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碧蕊
洪玲珠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15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604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辯論終結,然嗣確認另有證人即在場目擊之報案人,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劉珊秀
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