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慧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拾臺(含IC板捌片)及上開電子遊戲機匣內之現金共新臺幣伍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慧琴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1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10臺(含IC板共8片)及新臺幣570元,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於民國101年5月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515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7月2日確定在案,嗣於期滿未撤銷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10臺(含IC板8片)及該電子遊戲機匣內之現金新臺幣570元,均屬被告所有,此經被告及同案被告 吳福基 於警詢供明在卷,並有卷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機匣內之現金,各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開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人所請,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附表:
┌──┬──────────┬───────────┐│編號│電子遊戲機名稱│數量│├──┼──────────┼───────────┤│1│DB│2臺(含共用IC板1片)│├──┼──────────┼───────────┤│2│環球大賽車│2臺(含共用IC版1片)│├──┼──────────┼───────────┤│3│HEREWEGO跳舞機│1臺(含IC板1片)│├──┼──────────┼───────────┤│4│ROCKFEVER│1臺(含IC板1片)│├──┼──────────┼───────────┤│5│TIMECRISIS3│1臺(含IC板1片)│├──┼──────────┼───────────┤│6│夢幻公園│1臺(含IC板1片)│├──┼──────────┼───────────┤│7│SEGA(THELOSTWORLD)│1臺(含IC板1片)│├──┼──────────┼───────────┤│8│太鼓達人│1臺(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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