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被告即反訴原告 程國政 訴訟代理人 程國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在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下列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請原告即反訴被告就被告即反訴原告所提之105年3月14日民事補充答辯狀之內容,於105年4月30日具狀到院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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