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18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泰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住於臺北市○○區○○○路○段○○號,本件判決於105年7月15日送達,雖未獲會晤上訴人,但已由與其同居之 張陳素娥 代為收受。上訴人遲至105年7月26日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上訴,並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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