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84號原告 林祐詩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原告之起訴狀誤以「衛生福利部」為被告,請具狀更正被告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被告代表人為「 黃三桂 」。
三、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所載,申請人為「博愛眼科婦產科診所」,請釋明是否仍以「林祐詩」為原告。
四、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新臺幣76,090元,請 陳明 是否欲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如欲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請一併提出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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