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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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907號
原 告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被 告 黃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
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應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
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㈠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㈡
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
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產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㈡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
。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五、
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產權保
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
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等情,亦有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細則第2條之規定可參。司法院並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條第4款規定,以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
0009021號函指定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
爭議事件;㈡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
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
割裂,均為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至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雖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
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
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
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
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原告係主張伊享有歌曲名「手足、天星、恩情、情無解、
六月茉莉」等(下稱系爭音樂著作)的「重製權」及「出租
權」之專屬授權,被告未經原告授權租用音樂著作,逕以侵
害系爭音樂著作之重製物為公開營利,已侵害原告音樂著作
財產權之出租利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37條
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新台幣96,000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足見本件係屬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前揭規定,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又本件當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所定
合意管轄之書面約定,亦無同法第25條所定被告不抗辯本院
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情形,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智
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