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6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子翎
訴訟代理人  林家榛
       呂佳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源 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1,9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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