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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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雀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x34x10=1,7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與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並說明目前繳款情況,已繳款期數及金額。
四、聲請人自民國98年9月起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