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80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零壹
佰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仟貳佰柒拾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叁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