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申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溟鯤 上列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昌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4,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0,298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