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5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吳美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29,179元,應徵裁判費262,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寄原告。
三、原告可於開庭前先與被告聯繫試行和解。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