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原告 陳良貞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被告 歐陽婕芸 (原名 呂婕芸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字第2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張菁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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