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9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83-ND-696759│股票│1│1000││├──┼───────────┼───────┼──┼──┼──┼──┤│002│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79-NX-82560│股票│1│20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