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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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捌拾捌元。
理由查本件訴訟標的新台幣107萬4,082元,應繳裁判費1萬1,692元,聲請人自行繳納裁判費1萬1,780元,有收據在卷可憑,計聲請人溢繳新台幣捌拾捌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