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6年度除字第87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誠證券投資信│京華金融基金│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