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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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1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1年10月2日在台北市○○街○○○號8樓之8為人發現死亡,查其戶籍設在宜蘭市,其在台無親人,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查被繼承人乙○○住所地係在宜蘭市,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家事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