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52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零伍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按時間發生先後順序詳列本件事實並附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