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鑫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4月確定,合計刑期3年2月,並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志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4月確定,合計刑期3年2月,並於102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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