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如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如貞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