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具保人甲○○上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涉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一四六號受理在案,茲因被告乙○○於審理中經傳、拘未到,由本院依法發佈通緝令在案,有本院九十六年一月五日中院慶刑字第一一號通緝書在卷可稽。嗣被告乙○○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前經警緝獲送至本院,經本院法官訊畢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乙○○飭回等節,有訊問筆錄、歸案證明書以及刑事被告保證書在卷可稽。
二、茲該被告乙○○經本院改以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二九0號受理,並通知被告乙○○依法到庭(期間並已定期通知具保人甲○○偕同或通知被告遵期到庭亦無結果),惟經多次傳、拘均未到,有本院傳喚之送達回證、拘票在卷可考,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