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勝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貳點貳零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勝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68號、1225號、1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
2.207公克),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2.207公克),有該院民國108年7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足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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