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59號聲請人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相對人 陳芬蘭
呂宗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六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3,20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5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07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假扣押裁定亦經本院107年度全聲字第8號裁定撤銷之,訴訟可謂終結,又聲請人以台南成功路郵局第001646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1日內就上開擔保金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59號提存書、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狀、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3月28日南院武106司執全湘字第307號撤銷併案通知、台南成功路郵局第001646號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7年度全聲字第8號裁定撤銷之,故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以台南成功路郵局第001646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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