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王威傑 法定代理人 王健仲
謝宛玲 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 律師被告 陳泰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