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另案暫押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33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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