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74號上訴人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宗賢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上訴人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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