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91號聲請人 范玉貞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須載明發行人、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