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ОО號
自訴人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鍾志宏 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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