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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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六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罪嫌重大,且先後所涉多次犯行均經被害人指述歷歷,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法官涂裕洪
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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