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森煌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森煌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黃森煌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鮑慧忠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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