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63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育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育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法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162號

  被   告 張育誠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誠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1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8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繳納處分金新臺幣4萬元(不構成累犯),且其駕駛執照已因酒後駕車遭吊銷,服用酒類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於112年3月4日3時30分許,自宜蘭縣宜蘭市康樂路「U2KTV」,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途經同市○○○路0號前,因手持香菸吸食為警攔檢,同日3時47分許,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張育誠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2)、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酒精濃度檢測單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4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日

書記官林歆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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