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