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0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鼎易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