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73號聲請人 吳香君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裕軒 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惟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此見解。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向本院提出聲請,惟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而聲請人本件聲請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其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狀、戶籍謄本、臺南市東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各1件以為釋明,且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7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為真實;且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亦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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