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 傅畹茜 相對人 陳宣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屬於特殊境遇家庭,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且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苗栗縣竹南鎮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份證明等件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明細資料,聲請人於104、105年度報稅所得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74,294及438,709元,核本件訴訟費用甚微,足見聲請人並非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之人。從而,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