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5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542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劉明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貳拾柒萬叁仟玖佰玖拾伍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