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修源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修源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