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債權人 曹文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富勝鄭銀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曹文種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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