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九威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惠菁 原告與被告 高立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