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魏永霖 被告 張友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法官陳錦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