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告錦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被告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5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萬8,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萬1,908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董怡彤